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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问:刘文西先生
顾问:刘大为先生
 
顾问:胡树群先生(右一)
院长:王芃斐
名誉院长:蔡嘉励
常务副院长:戴永法
名誉院长:罗国士
 
艺术顾问:胡西铭先生
 
第一章总则
 第一条名称:西安文化艺术研究院。
 第二条性质:西安文化艺术研究院是由陕西及全国艺术名家组成,属文化团体非企业事业单位。
 第三条宗旨:本院以弘扬中华传统书画艺术、挖掘古文化,以保护、开发、研究、利用为宗旨,加强名
     家的艺术交流,促进国际文化产业的合作,为西部大开发,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 第四条任务:
     一、组织多样化的文化交流和书画联谊活动,为艺术家研究、创作提供有效服务及必要场所,尤
     其是为中青年书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机遇和平台;
     二、利用《名人艺术报》、《大学生》杂志、《名家艺术报》、《名家艺术》杂志,等宣传媒体
     ,大量刊登、介绍,使本院会员艺术才华和知名度,在社会各界的影响提高;
     三、定期举办书画讲座、交流研讨会和创作进修班等活动,并多种渠道地举办书画展;
     四、组织筹办各种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“文化工程”。
 第五条本院主管单位:西安市文化局;登记管理机关:西安市民政局。
     本院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 第六条本院地址:西安市草场坡佳和苑8—1—602。
 第二章业务范围
 第七条本院的业务范围:依据本院章程,组织进行有关西安文化艺术产业的研究、开发旅游产品,
     以展览、交流、教育等内容为主,弘扬中国的文化事业。
 第三章会员
 第八条本院成员统称为会员。
     一、本院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凡在国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者、书画界有突出业绩
     的,或有志于弘扬中国书画艺术、热爱并支持本院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,由本人或该
     团体申请,由本院一位会员介绍,经院委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院会员;
     二、本院设有院士、研究员、副研究员、助理研究员、教授、副教授、讲师;
     三、本院会员必须遵守本院章程,有缴纳会费、执行本院决议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义务;
     四、本院会员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批评建议权。本院会员有退院自由,同时交回会员资格证书
 第九条会员待遇:
     一、一年一度,画院出版一册书画集。此书画集是本院对外文化交流的工具,是宣传会员社会知
     据,也是针对全国其他画院书画交流的唯一“礼品”。
     1、封面157克进口铜版纸,大16开彩色印刷;内页单色印刷,105克进口铜版纸,共计68个页码
     2、内文以本院会员书画作品为主,每人1—2个整版,需交作品2—4幅(以4尺为主),回赠10本
     书画集,如果所需,每本成本价5元,另外,按本收费;
     二、《名人艺术报》、《大学生》杂志,是本院的二大媒体,也是对外文化交流的强势媒体,是
     宣传画院的有利阵地。
     1、《名人艺术报》、《大学生》杂志每期馈赠每位会员一份;
     2、如果会员要在《名人艺术报》、《大学生》杂志上刊登作品,另外协商,优惠照顾。
     三、本院对外文化交流大型活动:
     1、每位会员均有资格参加画院的任何活动;
     2、每位会员一年内可享受一次对外笔会,或现金收入、或纪念礼品。
     四、本院书画交流研讨会:
     1、每位书画会员均可参加;
     2、邀请本院书画名家现场施技,以提高会员的素养;
     3、以上活动每年至少三次。
     五、本院对外大型书画展:每个会员出助作品,参加本院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书画大展,扩大影响
     力,逐步提高社会知名度。
     六、一年一度,参加一次本院的年拜会。
     七、本院出版的任何书画集和台历,均赠每位会员一份。
 备注:
     1、每位会员,每年须交两幅优秀作品于画院;
     2、每位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一百元,办理会员证,建立档案人才库;
     3、本院将对每位入会会员提供一套书画院机构名单和章程。
第四章组织管理制度
 第十条本院设立董事会,董事会每届三年,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,董事会成员为5人,董事
     由出资方推选,每届任期三年,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 第十一条董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:
     一、业务活动计划;
     二、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
     三、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;
     四、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解散方案;
     五、内部机构的设置;
     六、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长、副院长及财务人员;
     七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     八、修改章程;
     九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 第十二条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再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:
     (一)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;
     (二)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 第十三条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,副董事长4名,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。
 第十四条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 第十五条董事长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当赞成票和反对票
     相等时,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。
 第十六条召开董事长会议,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,董事因故不能
     出席会议,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。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 第十七条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,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
     一时,通过的决议方可能生效。
 第十八条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
     承担责任。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 第十九条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。
 第二十条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
 第二十一条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  一、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;
     二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情况;
     三、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
     四、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 第二十二条本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     一、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董事会的决议;
     二、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计划;
     三、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;
     四、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;
     五、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     六、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。
第五章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第二十三条本院经费来源:
     一、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;
     二、政府资助;
     三、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     四、利息;
     五、捐赠;
     六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 第二十四条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盈余分不得分红。
 第二十五条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确、完整。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
       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 第二十六条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 第六章章程的修改程序
 第二十七条修改的章程,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
       准后生效
 第七章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
 第二十八条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董事会表决通过,经
       业务主管审查同意,报登管理机关核准。
 第二十九条本单位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全权债务,处理剩
       余财产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以外的活动。
 第三十条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附则
 第三十一条本章程经二ОО四年六月十八日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 第三十二条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 第三十三条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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